?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合眾人壽保險代理員為自己投保了腫瘤保險,后來這位代理員因肺癌去世,合眾人壽卻說他涉嫌欺詐,只買保費低、保額高的保險,不肯按約支付保險金。
代理員為自己投保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4月6日,何先生與合眾人壽簽訂人壽保險合同,向合眾人壽投保“合眾愛無憂特定惡性腫瘤疾病保險”,保險金額2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
2017年10月11日,何先生因咳嗽、咳痰10余天,喘息5天,入住醫院治療。經CT檢查,檢查結論為右肺上葉周圍型肺癌并縱膈淋巴結轉移可能性較大。2017年11月3日,醫院出具《病理診斷報告書》,診斷為“右肺”腺癌并肉瘤樣變。之后,何先生因肺惡性腫瘤治療無效去世。
何先生的兒子申請給付保險,合眾人壽卻以“健康事項不如實告知”為由,解除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為此,何先生的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合眾人壽給付保險金12萬元。
合眾人壽稱何先生涉嫌欺詐
合眾人壽辯稱,何先生于2015年3月21日就在江西省人民醫院行CT檢查,均提示“右肺上葉尖端結節,考慮陳舊性病變可能,建議定期復查除占位(即腫瘤影像)。”該事項顯然是屬于投保人應告知的范疇,但投保人作為熟悉保險投保操作的保險代理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何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在知曉該情況后30日內解除了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
投保人何先生利用其在保險公司工作的優勢,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存在保險欺詐嫌疑,本次投保的險種恰好就是保費低、保額高、射幸范圍窄的防癌險種,具有極大的逆選擇傾向,保險人保留向公安機關舉報并追究原告方相關刑事責任的權利。
投保人何先生患病后,公司為其籌集醫療善款16906.98元,充分體現了雇主企業的人文關懷。
對此,法院認為,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因此,2017年4月7日何先生投保時,針對保險人“近兩年發現腫塊/息肉/結節/腫瘤/新生物且未手術”的健康詢問事項,未告知其于2014年12月18日和2015年3月21日經江西省人民醫院CT檢查為“右肺上葉尖端結節”的情況,未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法院判決,合眾人壽向何先生的兒子支付保險金12萬元。
不知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如何看待這件事,是否覺得冤?
(責任編輯: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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