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下午,交通部出臺了網約車新政,網約車的合法地位獲認可。不過這一點卻被一些媒體所誤讀:認為私家車可以“洗白”參與合法運營。然而實際上,新政依舊沒有改變私家車不能做專車的本質。
交通部近日公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家車參與網約車運營需要滿足三點要求: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要滿足這三點要求的門檻其實并不高,因此也就有了“私家車可以參與合法運營”的誤讀。實際上,一些媒體卻忽略了網約車新政中的其它條款。
《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符合條件的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各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也就是說,私家車參與網約車運營需要將車輛屬性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實際上車輛性質已經由非運營車轉成了運營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而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則是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所以,私家車更改車輛屬性后,年檢會更加頻繁。
同時,營運車輛在行駛的過程中遭遇危險的可能性比私家車要高,因此,這就導致了營運車輛保險的價格相對私家車會高出許多。此外,營運車輛還需要到交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城建稅等多種稅費。
因此可以說,私家車將車輛登記改為預約出租客運后,會帶來稅費、保費的上漲以及年檢頻繁等諸多的不利。
雖然《管理暫行辦法》中只規定了“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但也規定了“具體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由縣市級交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也就等于地方政府完全可以依據實際情況收緊政策,這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會永遠懸在“私家車主”頭頂。
另一方面,《管理暫行辦法》總則中的第三條指出,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換言之,網約車的定位是一種相對高端的出行服務,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這也就意味著極有可能會將一些低檔私家車拒之門外。如果網約車的檔次低于出租車,又何談提供高于出租車的服務?
由此可見,此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僅僅是網約車的合法化,并不是私家車運營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