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趙文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交行浙江客戶在理財經理推薦下購買了100萬的理財產品,虧本了要求交行賠償,交行輸官司賠了36萬。
買百萬理財產品虧本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殷女士是交行杭州東新支行的客戶,2014年11月12日,交行杭州東新支行對殷女士作出《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顯示其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購買風險等級在3R及3R以下的產品。
2015年6月4日,殷女士在交行杭州東新支行理財經理推薦下,支付60萬元購買“工銀互聯網加”基金,后來又陸陸續續購買了價值40萬的“新華趨勢領航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匯添富價值前收費基金”。
本以為能賺錢,結果殷女士過了一兩個月贖回基金的時候不但沒盈利并且全部虧損,一共虧了360317.68元
為此,殷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交行杭州東新支行賠償其經濟損失360300元及利息。
交行敗訴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交行杭州東新支行作為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向客戶殷女士推介投資產品,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產品由客戶選擇,并揭示相關風險。根據交行杭州東新支行作出的評估報告,認定殷女士應該購買風險等級在3R及3R以下的產品。而交行杭州東新支行理財經理向殷女士推薦的產品均為5R等級,超出其投資風險承受程度,即便交行杭州東新支行形式上作出風險告示,但仍未履行正確評估及適當推介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交行杭州東新支行向殷女士賠償360300元。
交行對此不服,于2017年提起上訴,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告知說明的義務,即便未盡到適當性推介的情況下,殷女士應當知曉自己購買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必然知道這個是產品可能賺也可能虧,造成該損失的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但二審法院駁回了交行的上訴請求。
不知交行浙江省分行行長楊紅英對這件事怎么認為,覺得責任在銀行嗎,如果再出現這種情況怎么應對?
(責任編輯:趙文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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